97号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抓手。《规定》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规定》明确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立法,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用范围。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化为制度文件。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实际执行中机械重复相同工作。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要求,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
《规定》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98号令《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
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
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