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及时报告原则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处置与分析总结并重原则
认真落实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I 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 级) 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级) 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 发生跨地区 (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伤害人数少于 30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处置机构体系与职责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行政部、生产部、品管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
1、行政部
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联合品管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每月对食材、加工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研判报告》报应急领导小组。
2、生产部
根据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3、品管部
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4、销售部
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召回不安全食品时,需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明确召回原因、范围、方式),同步记录召回数量、流向及处置结果,形成《召回报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与应对。
五、应急处理程序
(一) 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
1、接到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
对可疑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时,需制作《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应急办与被封存方签字确认,明确封存地点、期限及解封条件。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地点、事件的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单位的处置措施的建议等。
报告需采用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2 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二) 启动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领导小组应召开事故处置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等级。
事故发生后,除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需同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重大及以上事故需由应急领导小组直接上报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 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根据领导小组下达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启动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四) 实施应急处置。
1、初查
领导小组组长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 (条件) 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 (含添加剂);
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质检机构检验;
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 (成) 品流向;
可根据事态,暂停生产、销售,已售出的通知经销商产品暂时下柜;
可根据情况,向领导小组上报简要信息。
2、核查
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
(1) 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
应严格检验或根据分析扩展检验参数再次检验。
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建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终止。
(2) 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 (有毒有害):
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
(3) 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 (有毒有害):
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来源或添加剂供应商;
将产 (成) 品流向及时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汇报,启动召回制度。
召回不安全食品时,需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明确召回原因、范围、方式),同步记录召回数量、流向及处置结果,形成《召回报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应急处置终止
应急处理全部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领导小组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的指令,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处置报告。
(五) 应急处置预防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进行质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
加强原辅料、添加剂的进厂验收;
工艺过程控制和终端产品的出厂检验;
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后续跟踪和监管工作,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预防此类相同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形之一的,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拒不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3、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夸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散布有碍应急处置信息的。
6、对事故处置过程中迟报、漏报导致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7、因管理失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七、应急演练
每年应编制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实记录演练过程,演练记录需包含参演人员签到表(含姓名、部门、职务)、演练流程时间轴(精确到分钟,记录关键节点动作)、评估打分表(量化 “人员响应速度”“物资调用效率” 等指标,满分100 分)。
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