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标签合规成为食品企业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7月9-10日在上海组织开展了“第二期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 暨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交流会”,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GB 7718-2025相关高频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供参考。
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和14条,应该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看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图文解读中,关于这两条,日期在背景色的基础上又加了底色,请问仅仅用和背景色对比明显的字体颜色喷码或者印刷即可,还是说必须还需要有和背景色对比明显的底色?即下图日期部分的白色底色是否是必须的?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和14条,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独立区域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我们认为若采用亮度对比较大,对比明显的字体,确保食品标签标注的字体和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前提下,属于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可以不用增加白色的底色。
2、新版办法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须在独立区域标注,若独立区域不在主要展示版面,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明“见包装物某部位”。《食品标识标注指南》对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为,主要版面也就是消费者最容易看到的展示面,或者标注在食品名称的展示面。如何界定“主要展示版面”?比如立式袋,是否正反两面都属于主要展示版面?
GB 7718-2025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办法》目前还没有单独释义,现阶段可以参考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义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中相关术语理解。
第一期标准宣贯会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判定,中心思想还是以消费者易于观察的版面称为主要展示版面,期待后期官方进一步释义。
根据经验以及GB 7718-2011实施指南,我们认为可以选择立式袋面积最大的一面或者其中的一个面或者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展示面作为主要展示版面。
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请问分行标注是否可以?商标面积和产品名称面积应如何计算?是否是其文字或图形所占的宽高矩阵面积?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构成。
为确保保健食品名称标注的规范性,确保注册或备案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同时突出产品名称,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选择,所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进行标注,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我们认为分行但是没有明显分开,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话,是可以的。
关于面积的计算,目前官方还没有明确的释义,期待后期官方进一步释义。
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均提到了净含量和规格,对于保健食品,此处规格指批件上的规格(或者说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体积)吗?还是GB7718中的与净含量一并标示的规格?
根据GB 7718-2025第6条关于特殊食品的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多数为小瓶或者小包装,其中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形式也各不相同,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保健食品的特征等关键信息,要求在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上同一区域明确标识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以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这里的规格我们认为是指批件上的规格,需要符合保健食品单独的标识要求。
5、我们是方便面生产者,产品属性是油炸方便面,按照GB 7718-2025,产品属性的标示需不需要跟食品名称使用一样的字体大小?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产品真实属性名称,方便面是产品属性名称,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都属于方便面,可以作为产品的属性名称,如果在同一展示版面还标示了“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时,当这些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则需要在这些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小于这些名称的字高,且与这些名称相同的颜色和字体标示属性名称。
若这些名称可以清楚地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和混淆,则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不强制要求与这些名称使用相同字高、字体、颜色。
6、新规对误导消费者方面收紧,食品“新创/奇特/商标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需在临近位置以相同字体、颜色且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标示真实属性名称。如何界定“临近位置”?是否必须紧跟名称,还是允许半个版面内?是否有具体的合规标准。
“临近位置”字面意思是时间空间上靠近或接近,没有具体位置和数值的界定,要求是靠近名称的位置进行标示。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包装特性,在确保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设定“临近位置”的距离,如2个字符等形式。
7、对于非强制标示内容,是否可以仅标示外文,不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
对于进口食品,根据GB 7718-2025第8.1条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对于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也应与规范的汉字有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无需全部翻译,但应标明外文标签的主要内容或涵义。
对于非强制内容,可采用中文综述的形式对于外文内容进行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品牌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对于国产食品,食品标签强制性内容如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应与规范汉字涵义一致并有对应关系。
8、关于非注册商标(未注册、正申请注册或被驳回的外文商标),非注册商标使用在食品标签上,是否不需要按照商标来看待,是否需要标示对应中文?
未注册成功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如果是国产食品,如果涉及到强制标示内容,例如用作食品名称,我们认为未注册商标要有对应的中文;
如果不是强制标示内容,不强制有对应的中文,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有要求的除外。
如果是进口产品,可采用中文综述的形式对外文内容进行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9、产品品名是“焙煎芝麻沙拉汁”,但是执行的是GB 31644复合调味料的标准,那么沙拉汁是否可以作为产品真实属性?还是必须在品名旁边标上复合调味料?
根据GB 7718-2025第4.2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焙煎芝麻沙拉汁”不是属性名称,但可以作为不具有误导性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需要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复合调味料”,可不在临近位置。
10、进口产品的品名,必须和国内标准上的品名一致吗?例如我进口芥子,必须要叫芥末籽吗?
进口食品的食品名称需符合GB 7718-2025第4.2条的规定。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芥末籽是《芥末籽》(GB/T 32730-2016)的名称,尚未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找到“芥子”或者提到“芥子”是芥末籽的等效名称,因此,品名应标示为芥末籽。
以上解答仅代表作者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