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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
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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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生产 |
委托方负责实施召回,受托方承担配合义务,明确解决了过去委托加工召回责任不清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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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 |
若食品安全问题由经营者自身原因(如运输、储存不当)导致,经营者主动召回; 非自身原因导致的,需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配合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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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第三方主体 |
①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知悉召回后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立即停止问题食品平台销售,督促入网经营者在经营主页显著位置刊载召回公告,鼓励用信息化手段直接通知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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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 |
职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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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组织指导全国召回监督管理,可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召回工作,组建管理全国召回技术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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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监督本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管理省级召回技术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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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可依法责令召回、处罚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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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接收召回处理报告,必要时对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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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等级 |
危害程度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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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召回 |
严重危害 |
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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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召回 |
一般危害 |
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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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召回 |
其他风险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控制风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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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节 |
一级召回 |
二级召回 |
三级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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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时限(发现风险后) |
24小时内完成全部召回启动工作 |
36小时内完成(较原48小时缩短12小时) |
48小时内完成(较原72小时缩短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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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报送召回计划后) |
10日内完成召回 |
20日内完成召回 |
30日内完成召回,情况复杂经监管部门同意可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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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报告要求 |
每日报告召回进展 |
每5日报告一次召回进展 |
每10日报告一次;主动实施的二级/三级召回可免过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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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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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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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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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召回后,未按时限启动、未按要求制定/发布召回文件、未按要求保存记录、未履行报告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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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不配合召回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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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平台等第三方不配合召回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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