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质量资讯 >> 管理体系 >> HACCP跟踪监督审核

HACCP跟踪监督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3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核心提示:根据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5.6跟踪监督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监督,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等。
5.6.1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1.1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   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3)   产品安全性情况;
(4)   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5)   顾客投诉及处理;
(6)   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   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   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         证书的使用。
5.6.1.2 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5。
5.6.1.3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2跟踪调查
5.6.2.1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获证组织数不足100的,跟踪调查数量应不少于5个。
5.6.2.2不通知现场审核
不通知现场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6.2.3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6.3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组织以下信息:
(1)   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   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   HACCP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5)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6)   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   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8)   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   其他重要信息。
5.6.4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关键词: HACCP 跟踪 监督 审核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