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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再认证及认证范围和要求的变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3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核心提示:根据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5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实施现场审核;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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