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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认证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3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核心提示:根据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   证书编号;
(2)   组织名称、地址;
(3)   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   认证依据;
(5)   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   获证组织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   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   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   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6)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7)   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   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   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   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关键词: HACCP 认证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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