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具体描述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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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规标准 |
1、《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我们首先需要对两个标准了然于胸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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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证书 |
1、生产许可证; |
生产许可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我要查平台可查询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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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执行标准 |
产品执行标准是什么?如是企业标准,需收集企标原文。 |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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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适用范围 |
此标签审核神器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此标签审核神器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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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要求 |
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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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字符高度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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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装产品标识 |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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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标示内容 |
一般要求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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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名称 |
是否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了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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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没有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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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是否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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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是否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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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当消费者容易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时,是否在食品名称前(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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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料表 |
是否索取到书面的配方? |
1、内部工厂,向研发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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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料表中的原料是否都是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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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都符合GB 2760的要求,允许使用? |
不允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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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配料表是否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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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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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涉及到加工助剂、酶制剂,是否按要求不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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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配料是否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 |
1、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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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按要求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除外)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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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标示?(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2760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
特殊标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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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是否在配料表中标示? |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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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可食用的包装物是否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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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配料标示方式 |
1、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是否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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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是否标示为淀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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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是否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超过2%的按实际具体名称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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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是否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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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是否标示为 “蜜饯”、“果脯”? |
超过10%的按实际具体名称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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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配料定量标示 |
强调有价值/有特性/含量较低/无的时候,是否标示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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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净含量和规格 |
净含量的标示是否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
详见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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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法定计量单位是否标示正确? |
1、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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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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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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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净含量是否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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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是否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2.2, 糖水梨罐头,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 克 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块):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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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是否还标示规格? |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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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者/经销者信息 |
是否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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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客服电话/邮箱是否正常使用?公众号等二维码是否可以正常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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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照营业执照以及SC,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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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委托加工 |
是否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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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产地是否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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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进口预包装食品信息 |
是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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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产日期 |
是否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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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是否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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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日期标示是否不存在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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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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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是否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
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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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保质期 |
保质期是否合理? |
是否有保质期验证?至少基于行业经验的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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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贮存条件 |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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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查看生产许可证,核查SC编号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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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产品标准代号 |
产品标准代号是否标示? |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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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产品标准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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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辐照食品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是否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
特别是泡椒凤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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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是否在配料表中标明? |
特别是香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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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转基因食品 |
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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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营养标签 |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是否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标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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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质量等级 |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是否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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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标示内容豁免 |
最大表面积<10cm2 ,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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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推荐标示内容 |
批号 |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
一般基于企业内控要求,AB内包建议标识批号,用于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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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用方法 |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
如产品执行标准需要强制标示食用方法,则必须标示,比如GB 19295 速冻面米食品和调制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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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致敏物质 |
致敏物质是否标示? |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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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附近位置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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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问答 |
生产日期 |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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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繁体字 |
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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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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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食品 |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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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 |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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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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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胶原蛋白肠衣 |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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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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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 |
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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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一是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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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致敏物质 |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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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营养成分表 |
是否属于七大类豁免强制标示的产品 |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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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格式要求 |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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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数值的判定 |
检验(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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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核心营养素醒目 |
核心营养素: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使用加粗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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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单位标示准确性 |
特别注意kJ单位的大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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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配料是否使用了营养强化剂 |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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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是否符合? |
能量17,蛋白质0.5,脂肪0.5,碳水化合物0.5,钠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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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NRV计算是否正确 |
能量8400,蛋白质60,脂肪60,碳水化合物300,钠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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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声称或功能声称 |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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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
GB 28050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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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配料中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有无标注反式脂肪(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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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广告用语 |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极限用词? |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