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项目建设期间环保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注意要关注:201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和20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注意要关注:当地生态环境局批复(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注意要关注: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20日 下 发环执法〔2021〕7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4、消防验收报告
注意要关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管理。(什么是特殊建设工程,满足规定第14条的建设工程就是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的角色、职责、权限以及资料(5.3)
1、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对关键岗位(如:实验室化验员、危险废弃物处置、锅炉房、空压机房、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仓管员、重点物资采购、重点相关方施加影响、现场施工作业相关方管理等)未规定任职能力的具体要求;
3、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三、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6.1.2):
1、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最易导致缺漏;
c、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以及采购过程中能够施加影响环境因素的识别等;
2、环境因素评价准则不明确,是用物料平衡法、是非判断法、集思广益法、专家现场观察法等不清晰,对三种事态、三种状态、八个方面不够完整,这样对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存在偏差。
3、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
a、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b、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c、特别是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d、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四、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
1、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准则、方法、程序、作业指导书;
2、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6.1.3):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客户的要求未识别到位;
2、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
3、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
4、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六、环境目标(6.2):
1、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
2、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部分指标无法测量;
3、对所有的目标、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完成措施)管理方案,措施中(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
如何评价结果,特别是于监视实现其可度量的环境目标的进程所需的参数不清楚等;
4、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七、能力、意识(人力资源管理)(7.2/3)
1、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
2、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
3、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信息交流(7.4):
1、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
3、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
4、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文件化信息的控制(7.5.3)
1、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
2、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MSDS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4、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运行策划和控制(8.1):
1、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执行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
2、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
b、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
c、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
d、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
e、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
f、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
g、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
h、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
i、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
十一、应急准备与响应(8.2):
1、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来水管网爆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
3、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
4、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监测、测量分析和改进(9.1.1):
1、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和测量的频率;
2、未对目标、指标和措施(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3、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
4、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5、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
6、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7、没有对环境绩效所依据的准则和适当的参数进行评价
十三、合规性评价(9.1.2):
1、未形成文件化“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
3、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
4、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5、对合规状况的知识和对合规状况的理解不够,时常是拿来主义,照搬照套;经常是Ctrl+C Ctrl+V,形式主义,真实性不够。
十四、内部审核(9.2):
1、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特别是没有审核方案或者没有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审核计划的制定随意性强,缺乏体系系统性的考虑;
2、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
3、最主要的是内审员没有认真审核受审核部门的文件,没有认真学习受审核部门一年以来情况发生的变化尤其是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化不了解,现场审核随意性、表面性、对企业的帮助不大;
4、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
5、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
6、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
7、有内审报告,笼统、定性多、定量少,每年审核报告基本不变。
十五、管理评审(9.3):
1、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等;
2、与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问题的变化考虑的少、企业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变化考虑的少、企业的风险和机遇是否发生变化考虑的少、企业一年以来法律法规要求的变化考虑的少;
3、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资料定性多,定量少;表面文章多,实际内涵少;
4、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特别没有对明年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提供哪些资源做出决定;
5、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
十六、不符合和纠正措施(10.2):
1、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2、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和时机;
3、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避免再发发生的目的;
4、未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