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质量资讯 >> 质量相关 >> 食品案件常见类型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案件常见类型及处罚依据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2  来源:食药法苑  作者: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核心提示:食品案件常见类型及处罚依据汇总
 1、某餐饮店环境卫生,三防设施等不符合规定。
 
       某餐饮店未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到位、厨房内设置的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等。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其之前因上述问题被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仍未改正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2、某食杂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零售。
 
       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予以处罚。
 
 
3、某餐饮店经营的羊肉卷“掺假掺杂”。
 
       某餐饮店经营的羊肉卷检出鸭肉成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4、无证经营小餐饮。
 
       当事人在固定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其规模较小,现场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食品属于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经营业态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指的小餐饮。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某食杂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的“布尔本豆乳化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6、某烟酒商行销售走私干红葡萄酒。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店销售的干红葡萄酒AROME DE VALEE的合法来源,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7、某食杂店经营过期食品。
 
       某食杂店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椰岛海王酒、五裕紫菜等食品。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8、某食杂店销售三无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润饼卷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润饼卷两盒,并且不能提供该润饼卷供应货的经营资质供执法人员查验。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9、某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某超市将某婴幼儿配方奶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 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奶 味)等普通食品混放。已对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至案发,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 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0、某餐饮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经营活动。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内制售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所得共计 6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1、某便利店经营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包装上印有“蓝瘦”及“花心”字样与涉案食品的真实属性无关,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一般要求。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12、某食杂店经营标签上未标注“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的速冻产品。
 
       销售的马鲛鱼卷,未按照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的要求在产品标识注明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