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资料类型及审核要点
(一)供应商的许可资质文书
1、营业执照:确认其经营范围是否涵盖供方供应的所有产品,尤其关注无需SC等资质产品的情况。
2、生产许可资质:检查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超期;在食品链中,确保供方提供完整的生产许可资质,如外包装供方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海捕供方需提供《捕捞许可证》 。
3、产品许可资质(适用时):部分原辅料需特定产品许可资质,如保健食品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药用包装需《药用包装材料注册证书》。
(二)合格证明
1、批次合格证明:核实是否每批次都提供产品相关合格证明。
2、型式检验报告:在适用条件下,确认供方每年至少提供1次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且报告生效日期未超过1年;检查产品检验报告是否覆盖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及报告的真实性。
(三)供应商声明
1、供货声明:查看是否每批次提供,且声明信息与产品进厂信息一致。
2、供方声明:关注声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文件要求,声明是否完整,若声明要求附证明材料,需检查证明材料与声明是否匹配。
(四)供应商评价
1、评价真实性:审查对供应商的评价是否真实可靠。
2、评价完整性:确认评价内容完整无缺。
3、评价周期合规性:检查评价周期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4、评价人员签字:确保评价人员签字确认。
(五)其他资料
1、第三方证书时效性:如供应商的ISO9001证书等具有时效性的第三方证书,需确认在有效期内。
2、企业标准:若供方提供产品企业标准,要关注标准是否完整且在有效期内。
3、进口冷链原料证明:涉及进口冷链原料加工的企业,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经过消毒的证明。
二、各类供方需关注的资料汇总
(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供方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需《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3、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需《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5、消毒产品经营企业:需《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二)农产品供方
1、肉类
生产者:需《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者:需《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口食用农产品: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其他农产品
生产者:需《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销售者:需《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进口食用农产品: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其他特殊情况
1、进口食品原料: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需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经过消毒的证明。
2、专营食品原料:
采购食用盐应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
水源来自公共供水单位,原则上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
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特色食品:
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使用证书、认证证书。
5、出口食品原料:
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索取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进口食品添加剂:
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市场准入要求:
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应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肉类产品销售需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还需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